公告公示

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

作者:沈北新区 点击次数:152 发布时间:2022-03-21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形成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统一、责任明确、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区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制度实施核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购置的农机补贴产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各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负责本区域内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核验应该按照核实申请受理、现场核实检验、签字确认、汇总存档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农机购置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各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受理、核实并录入: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购置产品的合格证;

(五)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核验可由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采取集中核验、上门核验等方式进行:

对已办理农机牌照的农机补贴机具,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可委托乡镇农机站在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购置补贴手续同时进行核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购置产品合格证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购置产品合格证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购置产品合格证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九条核验产品时,负责核验的农机监理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共同现场核验。

要通过拍照和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资格: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二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合格证复印件

(四)补贴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各街道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审核和管理维护;各街道农机化主管部门核验结果确认;区农机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材料;各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并送到区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五条区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补贴结算、资金兑付所需要材料。

第十六条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农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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